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灑水車違法抽河水 司機涉犯竊盜罪起訴

李男開著灑水車到龍潭野溪偷水被巡邏員警逮個正著。(記者吳昇儒翻攝)

李男開著灑水車到龍潭野溪偷水被巡邏員警逮個正著。(記者吳昇儒翻攝)

2020/09/20 16:2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李姓灑水車司機今年6月28日凌晨0時49分,將灑水車停放在瑞芳區第一公墓口龍潭橋上,抽取龍潭野溪水,準備供給在附近進行路面刨除的工程人員使用。警方巡邏發現後,認為李男的行為涉犯竊盜罪,將他帶回偵辦。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認定李男的行為已經涉犯竊盜罪,依法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警調查,灑水車李姓駕駛於案發時趁著四下無人之際,將車輛上裝置的抽水馬達接通水管,抽取龍潭野溪的水,並存放至灑水車內,準備供給某公司施作路面刨除工程,灑水減緩煙塵降溫使用;碰巧巡邏警車行經該處,認為深夜時段居然有車輛停在溪邊,感覺有異,便下車察看,驚見李男正在偷水,便將他帶回派出所偵訊。

李男向檢警表示,案發當時確實有抽用溪水到車內,但並沒有看到告示牌,不知道抽取溪水是違法的行為,隔天回到現場才看到,告示牌上只有寫要罰錢,沒有寫會違反刑責。

施做路面刨除工程公司陳姓負責人則向檢察官表示,確實有雇用李姓司機幫忙駕駛灑水車,但水源需由他自行尋找。

檢察官調查,李男的行為已經涉犯竊盜罪嫌,雖然警方移送時指出李男的行為也涉及水利法第93條第1項擅行取水因而損害他人權益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本應優先適用水利法,但李男擅自抽水行為,難認定有損害他人權益情事,違反水利法部分不成立。

檢察官偵訊後,見李男已經承認犯行,依涉犯竊盜罪嫌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李男凌晨將灑水車停放在龍潭橋上,抽取溪水被巡邏警員發現,帶回偵辦。(記者吳昇儒翻攝)

李男凌晨將灑水車停放在龍潭橋上,抽取溪水被巡邏警員發現,帶回偵辦。(記者吳昇儒翻攝)

現場已有公告擅自取水者將會面臨罰鍰。(記者吳昇儒翻攝)

現場已有公告擅自取水者將會面臨罰鍰。(記者吳昇儒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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