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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搜索毒蟲獲桃檢不起訴 法界:檢察官是對的!

警方只看到一個吸食器,就搜索邱男家,被認定違法搜索。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警方只看到一個吸食器,就搜索邱男家,被認定違法搜索。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0/09/11 16: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檢署偵辦一起吸毒案,發現員警只看到吸食器就進入邱男住處搜索,事後還要他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法界認為「檢察官是對的!」透過不起訴一個吸毒小案告訴警方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可望讓警察值勤更能恪守法律。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志祥表示,本案員警是接獲妨害安寧檢舉案到現場處理,透過門縫看到屋內有安非他命吸食器,進而發動搜索,但根據法條規定,只有在「同意搜索」或「緊急搜索」的情況下,才不需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目前看來,邱男當下並未同意警方搜索,那就要看現場有沒有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

陳志祥解釋,根據刑訴法第131條規定,要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才能進行緊急搜索,本案員警只看到內有吸食器,未看到邱男有吸食的犯罪行為,且無「情形急迫」,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

陳志祥認為,檢察官不起訴邱男,雖然犧牲了一個「正義」,但喚醒了警方對「程序正當」的重視,促使員警精進日後的執勤手法,對台灣落實法治國精神而言是個教材。

「檢察官是對的!」一名高檢署檢察官也認為,員警辦案符合程序,人民才會安心,若跨越紅線而未被糾正,可能會失去信賴,本案員警單憑一個吸食器就要進行搜索,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站不住腳,很容易就被邱男反撲。

他直指,若員警當下判斷邱男吸毒,且有吸食器在旁,不執行緊急搜索無法保全證據,應該在搜索完畢之後,報檢察官指揮,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但他們卻未踐行此程序,反而是把邱男帶到派出所後,再要他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順序與方式均錯誤,依所取得的安非他命殘渣與吸食器,自然很容易被認定為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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