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親家黃百祿被控掏空2億餘元 改判6月可繳罰金16.2萬免坐牢

前總統陳水扁親家黃百祿,被控掏空2億餘元一案,二審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免除入獄之災。(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前總統陳水扁的親家黃百祿,原本是金棠公司的大股東與董事,因積欠聚眾公司30億餘元,遂讓葉信村人主金棠,卻被檢方指控,黃百祿與葉男涉嫌做假帳掏空金棠公司2億餘元,用來清償黃百祿積欠葉男的錢,台中地院一審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徒刑2年,黃百祿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1年再減刑,依同法判處徒刑6月,可以易科罰金共16萬2000元,免除牢獄之災。
判決書指出,黃百祿是設址於中市南屯區工業區的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棠公司)管理部協理,也是大股東兼董事,黃百祿等人因承辦各項工程而需要資金,透過具有大台中互助會會員資格的金棠公司負責人郭興中擔任借款人,向大台中互助會申請借款,先後於2003年至2004年貸款10億元、7億元、14億元,但金棠公司仍陷入財務困境,黃百祿等人遂於2004年辦理現金增資,由葉信村掌握金棠公司實際營運,卻於2005年1月,因資金動用權歸屬而發生糾紛。
檢方指控,黃百祿與葉信村,涉嫌共謀掏空金棠,用來清償黃百祿積欠的大筆欠款利息,同2004年7月間,黃百祿、郭文村(金棠財務經理),以「預付菲律賓淨水設備款」,連續要求公司會計匯出2億餘元,這筆錢輾轉匯到葉信村配偶的帳戶,用來清償黃百祿積欠的利息,但檢方卻查不到菲律賓淨水設備的買賣交易,認定是做假帳,黃百祿則辯稱原本有此生意,是後來沒作成。
台中地院一審時,黃百祿不否認違反商業會計法,但否認掏空公司與背信,他辯稱上述資金,本來是要買淨水設備的錢,後來因為買賣沒有談成,才把這些錢慢慢還給葉信村等人、沒有掏空之犯行,台中地院認定黃百祿構成共同連續犯修正前的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2年。
該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黃百祿並未觸犯背信罪,依同法律改判徒刑1年,但因黃百祿符合減刑條例,再減刑為6月,可以9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共計16萬2000元。
黃百祿是陳水扁兒子陳致中之妻黃睿靚的父親,曾擔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經理等職務,從事水源淨化、飲用水、廢水處理等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