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變換車道未保持車距罰3千 申訴無效
2020/09/03 11:2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沈男開車上國道,在變換車道時未與後方車輛保持車距吃上3000元罰單,沈男覺得很冤枉,認為他和後車距離將近有130公尺,怎麼會是驟然變換車道,提告要求撤單,但法官認為警方開罰無誤,駁回沈男請求,可上訴。
沈男去年12月間開車上國道,打方向燈從外側車變換至中線車道行駛,事後卻接到1張未與後車保持安全車距的3000元罰單;沈男難以接受,強調他和後車距離大概有130公尺,方向燈打了5秒才變換車道,怎麼會被當成是驟然變換車道,遂提告要求撤銷罰單。
法官檢視相關影像畫面後,認為沈男變換車道時與後車距離不到10公尺,沈男主張當時車速約91至97公里之間,依照規定應與後車保持約45.5公尺距離,警方開罰無誤。
監理單位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行車安全距離,小型車車輛速率為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舉例而言,若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違者處3000至6000元不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