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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男肇事被逮 2線3星副分局長指示2員警放人被起訴

宜蘭礁溪分局副分局長賴銘鴻,指示張姓、許姓員警釋放酒駕的莊姓男子,3人被宜蘭地檢署依縱放人犯罪起訴。(記者張議晨攝)

宜蘭礁溪分局副分局長賴銘鴻,指示張姓、許姓員警釋放酒駕的莊姓男子,3人被宜蘭地檢署依縱放人犯罪起訴。(記者張議晨攝)

2020/08/27 16:24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莊姓男子酒後駕車被警方攔查,莊憂心遭到重罰逃逸,反而逆向撞到警車,事後莊父找上蔡姓縣議員關心,蔡找來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賴銘鴻,由賴指示張姓、許姓員警「放人」,全案檢方偵結,認為莊為現行犯,賴、張、許等人無權釋放犯嫌,依縱放人犯罪將3人起訴。另,張、許為賴的下屬,檢方認為兩人是屈從於賴銘鴻,向法官請求將兩人量處適當之刑。

宜蘭縣警察局回應,對於檢方調查結果表示尊重,已立即召開人評會調整員警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懲處相關幹部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起訴書指出,去年5月3日下午7點,莊男騎乘機車行經頭城鎮三和路附近時,因形跡可疑被許姓員警鳴笛攔查,未料莊擔心酒駕被逮,反而騎車逃逸,後來莊逆向撞到警車才停下。

莊的酒測值為每公升0.15毫克,加上撞擊警車,被礁溪派出所的許姓、張姓員警依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現行犯上銬逮捕,在所內製作筆錄並經生理平衡測試後,還另外銬上腳鐐;莊男父親知道兒子闖禍後,通知蔡姓縣議員至派出所關切。

蔡姓議員獲報後,即用手機連絡賴銘鴻處理,不久賴就認為莊男是不慎擦撞警車,非蓄意衝撞,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且事故是警方攔查所致,非一般交通事故,不用移送地檢署,指示許員、張員放人。

事後許致電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不要移送整件事故「這是賴的意思」,因此撤回事故卷宗;檢方依據證人等證詞,查出事後賴還指示交通事故的呂姓承辦員「刪除」暗號。

但賴在偵訊時否認疏縱人犯,他向檢方供稱,因警政署函釋稱攔檢行為不算交通事故,莊男會摔倒是因為警方攔查,非飲酒關係,不符合公共危險要素,討論結果是用「行政罰開單」,至於刪除案號則一概否認。

許姓員警則喊冤,稱當天向賴副分局長報告完案情後,賴即解釋衝撞行為不是故意,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當時是攔查行為,不屬道路交通事故;張員則說,賴因為認為不構成妨害公務與公共危險,因此只有開單沒有移送。

由於副分局涉入縱放人犯,檢方為求慎重,傳喚與全案有關的相關證人等18人到案說明,釐清事發經過。

檢方認為,警察逮捕的現行犯應解送給檢察官,無自行釋放的權限,3人竟將依法逮捕的莊男釋放,脫離公權力監督,已犯縱放人犯等罪。

不過,起訴書也說,許員、張員身為下屬,是屈從於長官賴銘鴻違法命令,才轉而與賴共同縱放人犯,並非為圖謀個人不法利益,也請法官量處適當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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