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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後弒母判無罪 高院:不符「原因自由行為」應罰條件

梁姓男子吸毒後砍殺母親37刀致死,還將頭顱砍下丟到社區中庭,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高院今天再次發稿解釋判處無罪的理由。(資料照)

梁姓男子吸毒後砍殺母親37刀致死,還將頭顱砍下丟到社區中庭,二審逆轉改判無罪,高院今天再次發稿解釋判處無罪的理由。(資料照)

2020/08/21 18:0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梁姓男子吸毒後砍殺母親37刀致死,還將頭顱砍下丟到社區中庭,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昨天逆轉改判無罪,認定他行凶時欠缺辨識行為能力;判決引發譁然,高院今天再次發稿解釋判處無罪的理由,認為梁男犯案時不符刑法19條第3項的「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應罰條件。

施用毒品或飲酒後,陷於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殺人,是否就會判無罪?高院指出,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仍應負責。

高院舉例指出,此法條適用3種情況,一是「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罪行為」,例如:某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把乙殺死。

二是「已有犯罪的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例如:丙想殺丁,但一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的戊誤認為丁,動手殺死戊。

第三種是「原本沒有犯罪故意,但客觀上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用毒品後,會有動手打人的習慣,但自己主觀上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的人打死。

高院認為,只有符合這3種情形,才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此案的合議庭認為,梁男事前並沒有殺人犯意,也沒有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的精神病症狀,以及此病狀會對他的行為產生影響,因此不符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乃依同條第1條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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