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欲嫁台灣郎遭拒 興訟慘露餡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張男與越南籍武氏女子結婚,但外交部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否準武氏申請來台依親居留簽證,兩人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人接受「結婚面談」時,敘述交往經歷差異甚大,且張男當下還與一名外配有婚姻關係,武氏則與另名台灣男子三度結婚並離婚,均有違常理,因此辦事處否準申請無誤,判兩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4月17日,張男與武氏在越南登記結婚,武氏持結婚證書申請來台依親居留證書,但辦事處面談後懷疑兩人「假結婚」,否準申請。兩人不服,在台打行政訴訟要求辦事處准予核發武氏居留證。
合議庭勘驗「結婚面談」記錄發現,張男自稱月收入2.5萬元,武氏卻稱10萬元;張男又稱交往時用電話聯絡、後來改用LINE,武氏卻稱為節省電話費,一直以來都用LINE談戀愛;張男接著說結婚前有告知母親,武女卻說張男結婚後才告訴母親。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張男稱兩人首度見面是在越南一座公園、且為獨處,武氏卻說介紹人也在場;張男另稱聘金是100元美金,武氏卻稱是3百萬越南盾(約129元美金);張男後來又說兩人最近一次發生性關係是去年5月,武氏卻稱是同年6月;此外,兩人對如何支付生活費,敘述也不同。
合議庭認為,「結婚面談」是兩人生活共同經歷與認識交往的重要事實,按常理應印象深刻,陳述卻大不同,有違常理,更誇張的是,兩人登記結婚時,張男與另名同為越南籍的阮姓女子尚存婚姻關係,武氏也與一名葉姓台灣男子三度結婚並離婚,故兩人是否具有結婚真意,值得懷疑。
合議庭指出,非本國人以結婚名義來台依親時,不只關係個人家庭生活,影響層面也包括國家人口政策、就業市場、資源分配等,故在兩人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婚姻具真實性前提下,認定辦事處否準武氏依親申請並無誤,判兩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