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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東縣長黃健庭涉貪案 最高法院開庭辯論

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資料照)

前台東縣長黃健庭。(資料照)

2020/08/14 14: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前台東縣長黃健庭,12年前被控在立委任內涉貪污收受藥商回扣、做假帳逃漏稅,歷審都認定他不構成貪污罪,但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10月將他判刑5月;檢、辯都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由本案審判長、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親自召開,主要針對此案是否適用刑事速審法第9條的一二審判無罪、限縮檢方上訴三審的規定,聽取雙方意見。

由於三審為法律審,合議庭僅通知檢方與辯護律師到庭,最高檢察署派出蔡瑞宗、吳巡龍蒞庭,被告黃健庭無須到庭,由律師林春榮、林詮勝代打。

吳燦指出,此案纏訟12年久懸未結,案情複雜,起訴事實像「肉粽」一樣一大串,為了減少發回次數,且最高法院至今沒有類似案件的判決與見解,有法律爭議須釐清,因此有必要開辯論庭讓檢、辯雙方表示意見。

今日針對2項爭執點辯論,爭點1是刑事速審法第9條的「無罪判決」,是否包含裁判上一罪案件,其一部一、二審不另為無罪諭知的情形?爭點2是三審法院將不合法的上訴誤為合法,而將原判決發回更審,更審法院是否應受拘束?

前者是指黃健庭被控的違背職務受賄、商會法幫助不實核銷、稅稽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全部犯行屬裁判上一罪關係,一審、更一審都認為黃構成商會法、稅稽法,以「不另為無罪諭知」判處貪污無罪,這涉及速審法規定,被告一、二審獲判無罪,檢察官的上訴三審權受限縮,須有判決違憲或違反釋憲案等理由才可上訴,而「不另為無罪諭知」是否也算是速審法第9條所稱的「無罪判決」?

後者則是針對黃健庭的幫助逃漏稅罪,為最重刑度3年以下的輕罪,依法若非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否則不得上訴三審,但此部分二審判決、上訴後,最高院將全案撤銷時,連此部分也一併撤銷發回更審,則,更一審在此部分是否受最高院撤銷的約束?

最高檢察署蒞庭檢察官蔡瑞宗認為,當初速審法立法協商時,要限縮檢方的上訴三審權限,法務部就極力反對,但現在木已成舟,浮現問題,若法院又對於「無罪判決」從寬、從鬆認定,連未經嚴格審理的「不另為無罪諭知」也列為「無罪判決」的一種,這不只是限縮檢方行使上訴權,也限縮了最高法院統一解釋法律見解的法律審「一槌定音」功能。

檢方主張「無罪判決」的定義,應限於「事實審不能認定起訴的犯罪事實」,黃健庭收受業者賄款為其關說,犯罪事實明確,收賄案一、二審是認定「其行為不罰」,是因法院的法律見解所造成的無罪,但此見解見仁見智,最高院身為終審法院,判決攸關司法威信、人民對司法的觀感,應詳究上訴個案的前審無罪理由,而非一刀兩斷將所有一、二審判無罪的上訴案全部以程序駁回。

黃健庭的辯護律師林春榮認為,刑事速審法的立法設計是否妥適,有無剝奪檢方的上訴權,檢方、法務部若有意見,應去聲請釋憲,不在本案辯論範圍,就現行法律,行為未達確信犯罪程度,不構成犯罪要件,就應該判決無罪,黃健庭被控貪污部分已於一、二審皆獲不另為無罪諭知,也就是無罪,最高院應依照速審法的法律程式,駁回檢方上訴。

台北地檢署2008年起訴指出,黃健庭在2004年至2007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利用立委職權收受藥商208萬元回扣,關說退輔會榮民醫院將特定藥品列為常備用藥,還遊說衛生署(衛福部前身)與健保局提高藥價;另涉提供不實發票給3家藥商,並提供人頭做為藥廠員工做薪水假帳,藉以核銷回扣,增加營運成本以減少營業稅,依違背職務受賄、商會法不實核銷、稅稽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起訴黃,求刑10年。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黃健庭不構成貪污罪,但違反商會法「財報不實罪」與逃漏稅,輕判1年,減刑為6個月;高等法院二審維持一審不構成貪污,依商會法判黃5月徒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2018年10月判決,仍認定黃健庭不成立貪污罪,但觸犯商會法和稅稽法,且適用刑事速審法及2007年減刑條例,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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