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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踩破6.57公尺屋頂摔死 雇主過失致死判刑8月

台中地院認為楊姓雇主未依職業衛生安全法規定,設置防墜落的安全設備,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8月。(資料照)

台中地院認為楊姓雇主未依職業衛生安全法規定,設置防墜落的安全設備,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8月。(資料照)

2020/08/10 15:10

[記者何宗翰/台中報導]陳姓工人去年6月到台中豐原一間翻砂場更換屋頂,不慎從6.57公尺高的屋頂踩破鐵皮墜地,住院近一個月後傷重不治,台中地院認為楊姓雇主未依職業衛生安全法規定,設置防墜落的安全設備,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8月。

陳姓工人在更換屋頂鐵皮、塑膠採光板時,踩破鐵皮從屋頂摔下,骨盆骨折、肝臟撕裂傷併腹內出血,有創傷性右側氣血胸、右側第9-12肋骨骨折、第八胸椎骨折、第五腰椎雙側橫突骨折、橫紋肌溶解併急性腎衰竭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近一個月後傷重不治。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承攬翻砂場屋頂的修繕工程,應該知道工程需從高處作業,依職業衛生安全法規定,應規劃安全通道,在屋架下方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的踏板,在屋架下方可能墜落的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更應該要求陳姓工人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的防護設備。

楊姓雇主承認犯行,但未與家屬達成和解,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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