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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青赴中國任「社區主任助理」 興訟抗罰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對台青開罰已逾越陸委會所揭示的「三原則」範疇,故撤銷原處分;意即台青免繳罰鍰。(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對台青開罰已逾越陸委會所揭示的「三原則」範疇,故撤銷原處分;意即台青免繳罰鍰。(資料照)

2020/08/06 19:3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國廈門市海滄區聘請27名台灣青年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台青遭內政部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禁止在中國黨政軍任職的規定,以原處分分別裁罰10萬元;台青不服興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庭審理,認為原處分已逾越陸委會所揭示的「三原則」範疇,今天判決撤銷原處分,意即台青免繳罰鍰。可上訴。

判決指出,27名台青從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分別與「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台青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工作期間必須駐點在當地,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餘元。

但內政部認定,社區主任助理類似台灣里幹事,屬中國政府職務,台青前往任職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禁止在中國黨政軍任職的規定。台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合議庭認為,台青在中國從事的職務,是否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應考量是否「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或是陸委會所揭示的「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等三原則。

合議庭指出,觀察「勞動合同」中提出的職務內容,並未見到任何政治性任務或涉及行使公權力的職務,故難認社區主任助理妨害國家安家或利益。

合議庭也說,社區主任助理即便是中國「31條惠台措施」的統戰手法之一,但中國對台灣統戰措施持續而綿密,兩岸任何交流都可能具統戰目的,除非全然斷絕兩岸一切交流,否則無法期待中國斷絕統戰措施。

再者,中國統戰目的不外乎拉攏台灣民心,增強對中國的向心力,以達到終極統一的目標,合議庭認為,最佳回應之道便是更為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與交流,才有機會實際了解兩岸制度差異,若僅在意中國統戰措施而自我退卻,會讓中國更達到分化台灣的目的。

此外,內政部以中國提供社區主任助理職務屬於對台灣統戰為由對台青開罰,並未具體審視該統戰手段對於台灣究竟有何不利影響,形同扼殺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不符比例原則。

況且,是否認同「九二共識」屬於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內政部若僅因中國招聘條件「要求台青需認同『九二共識』」,就對台青裁罰,形同懲罰個人政治立場。因此內政部以27名台青逾越「三原則」範疇並開罰,並無理由,今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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