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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多封拉票簡訊「遲到」2封 高閔琳被罰50萬喊衰!

民進黨高雄市議員高閔琳發簡訊拉票,卻因兩封簡訊延至投票日才送達,害她被罰50萬元。(記者黃佳琳翻攝)

民進黨高雄市議員高閔琳發簡訊拉票,卻因兩封簡訊延至投票日才送達,害她被罰50萬元。(記者黃佳琳翻攝)

2020/08/01 14:48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民進黨高雄市議員高閔琳為尋求連任,前年9合1大選時透過資訊公司寄送2萬多封拉票簡訊到選民的手機,但卻有2封簡訊疑因手機訊號不佳等因素,延遲到投票日當天才抵達,高閔琳被依違反選罷法規定開罰50萬元,高不服裁罰提起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有理,判高敗訴。

判決指出,前年9合1選舉時,高閔琳透過資訊公司寄送「閔琳出身平凡家庭,沒樁腳沒背景,靠自己;四年來勤走基層、骨力打拼。這次被耳語分票很危險,懇請您集中選票,堅定支持優質議員【6號高閔琳】拜託!」的簡訊到選民手機中。

由於高閔琳傳送拉票簡訊的時間為107年11月23日晚間11點54分,但卻因兩位選民的手機疑似訊號不佳,原本應該在5到15秒內就可以接收到的簡訊,直到隔天凌晨12時08分、2時37分才收到簡訊。

由於選罷法規定,投票日當天不得從事競選和助選的行為,違者可罰50萬元至500萬元,高閔琳的這兩封拉票簡訊,被檢舉到選委會後,選委會認為,即使是簡訊系統延遲發送,高主觀上沒有故意在投票日當天替自己拉票,但仍有過失之責,因此開罰她50萬元。

高高行審理時,合議庭認為,高閔琳於投票日前6分鐘才發送拉票簡訊,雖未違反選罷法規定,但她身為民代也有多次選舉經驗,應有電信業者發送簡訊情形即可能系統壅塞而造成用戶收訊情況不一,導致投票當日始寄達用戶的可能性大增。

合議庭指出,高所使用的資訊公司,也有手冊提醒高趨近投票日發送簡訊,應考量有效期限可能跨越投票日,可透過短時「有效期限(1-6小時)」之設定,使訊息發送的有效期限最長至2018年11月23日23時59分前,避免違章觸罰,因此認定高市選委會裁罰有理,判高敗訴。

對此,高閔琳稱自己有夠倒楣,她寄了兩萬多封拉票簡訊,卻因為只有2封簡訊不知何故延遲送達,害自己要被罰50萬元,她認為裁罰不符比例原則,和律師商討後決定要再上訴替自己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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