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年審600案 販毒、繁雜案件排除在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定2023元旦上路,未來只要年滿23歲、服完國民教育、未被判刑過的國民,原則上均有機會獲選,與職業法官一起合審合判本刑10年以上重罪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一年估計約有600件,但運毒、有人身安全、複雜等案件則因性質特殊,排除在外。
新制定2023年元旦施行,未來除了殺人案,只要是故意犯罪害死人,例如:酒駕致死,或是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例如:強盜性侵,原則上一審均由6位國民法官加上3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
原本的草案限於本刑7年以上的案件,一年約1200件,但司法院認為新制初上路,設計應較謹慎,故今年再度修正,提高為本刑10年以上的案件。這類案件除了殺人,尚有強盜結合犯,亦即強盜又性侵、放火、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另有擄人勒贖致重傷、公務員委棄守地等罪。
另一類的案件則是不論本刑有沒有達10年,但屬故意犯罪且發生致人於死的結果,這類矚目案件當屬酒駕致死或凌虐幼童致死,過去判決常引發輕判質疑,而今透過素人加入合議庭,可望把國民法律感情反映在審判上。根據司法院估計,這兩類的案件年約600件。
但並非符合以上兩要件的案子就應透過國民法官審理,舉例來說,製造、運輸、販賣一、二級毒品的案件,雖然也是本刑10年以上的案件,因攸關溯源與不易釐清,並涉及隱密性、組織性、群體犯罪,明文排除。
另外,如國民法官與親屬有受危害之虞、案情涉及高度專業而繁雜、被告認罪、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的情形時,法院踐行聽取意見的程序後,可以裁定轉軌回復通常程序,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而被告如果是未成年者,因與「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亦須轉軌為普通審判。
何謂「受危害之虞」?司法院解釋,國民法官審理組織幫派的案件,期間遭到不明人士恐嚇,自身或親屬人身安全恐受危及,合議庭得裁定轉軌,回歸全職業法官審理。但司法院強調,國民法官的個資與人身安全均受保護,素人應可放心參加。
至於「高度專業而繁雜」的案件,司法院舉例,案情若和金融財經有關,因全案脈絡涉及高度專業的知識與實務,審理不僅曠日廢時,還會造成國民法官過大的負擔,故合議庭亦可裁定轉為通常程序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