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訴訟新制不容易 連檢察官也要上課受訓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連三天排審「國民法官法」,22日三讀通過,未來10年以上的重罪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子,將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合審合判,訴訟程序也和現制有所不同,對檢察官將是一大挑戰,法務部表示,將加強檢方的教育訓練以因應。
法務部解釋,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融合參審制及陪審制精神,並增訂與現行訴訟程序有別的「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當事人自主出證」等新規定,對檢察官是新挑戰。
選任國民法官、新制採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對辯護人或被告開示證據、自主提示證據等國民法官訴訟制度,都賦予檢察官新的職掌及責任,法務部強調,將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做好相關準備,也會加強全體檢察官的教育訓練及充實專業職能。
新制規定,重大刑案將海選素人出任國民法官,在遴選的最後一關,檢察官需與被告律師一起參與,排除不適合的國民法官候選人。因卷證將不併送法院,避免污染法官心證,檢察官的起訴書只能寫人、事、時、地、物及基本犯罪事實,證據則需等到開庭時才能給法官看。
證據開釋採一階段全面開釋,即檢察官起訴後,律師就可以請求看檢方掌握的「全部」證據,檢方也可要求看律師手邊的證據,倘若拿不到,可聲請法官裁定准駁。而因法院只有起訴書、沒有證據,故會變成「當事人自主出證」,由檢辯雙方在法庭上各自提示手邊的證據,法官調查認為有證據力,才會裁定由法院保管。
由此可知,未來遇到國民法官案件,負責偵查的檢察官所擬的起訴書將「簡化」,重責大任轉交給蒞庭的「公訴檢察官」承擔,過去被認為業務相對單純的公訴組,搖身一變成為肩起案件定罪與否的重要角色。法務部指出,將強化偵查與公訴之間的連結,以利訴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