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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偉性侵女造型師今判刑4年 高院判有罪理由出爐

高等法院發言人連育群法官說明更一審認定秦偉性侵犯行明確,今判4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高等法院發言人連育群法官說明更一審認定秦偉性侵犯行明確,今判4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2020/07/22 11:1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秦偉4年前被控性侵8名女子既遂或未遂,被判性侵女編劇、女粉絲兩人各4年徒刑,合併定6年徒刑定讞,另5女則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將他涉性侵女造型師部份,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一審期間,秦偉均否認性侵女造型師,堅稱和女造型師稱呼他「老公」,兩人是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是「你情我願」,更一審以女造型師指責遭秦偉性侵並未否認等三大理由,認定秦偉性侵犯行明確,判4年徒刑。

高等法院發言人連育群法官指出,更一審審理後,綜合女造型師前後指控遭性侵說詞一致、她遭性侵後痛苦等情緒反應、她以臉書私訊指責秦偉惡行並未否認等情況證據,認定秦偉涉強制性交罪。

連育群表示,更一審認為,秦偉身為演藝人員,卻未珍惜具有公眾人物的地位,為滿足自身性慾,無視女造型師已明確表示不要並抵抗其性交,仍執意性交,嚴重侵害其人格權,使她身心受創至鉅。

此外,秦偉犯後否認犯行、無悔意,至今仍未賠償女造型師所受損害,犯後態度欠佳;另考量秦偉犯罪動機、手段惡性重大,女造型師也請求將秦偉判處有罪,原本應從重量刑,判處比一審判他4年更重的刑責,不過,一審判4年後,僅秦偉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僅針對合併定執行刑過輕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得判處比一審的4年更重之罪,因此更一審今判秦偉4年徒刑。

目前在台中監獄服刑的秦偉,今未到庭聆判。

更一審審理時,女造型師指控2010年6、7月某日上午,秦偉邀請女造型師到他的住處替他做妝髮造型,竟突然用力將她推倒在房內床上,不顧她嚴詞拒絕並抵抗,性侵得逞。

對此指控,秦偉庭訊辯稱,事發前,女造型師口口聲聲稱他是「老公」,可見得兩人關係親密,發生性行為是自然發生,絕非性侵,請求判他無罪。

秦偉4年前被控性侵8女,但他均否認犯行,其中,秦偉涉性侵女編劇、女粉絲和女造型師3人的部份,均被判刑4年,最高法院認定秦性侵女編劇、女粉絲2人的罪證明確,各判4年徒刑,經檢方聲請,合併判6年定讞,已發監至台中監獄服刑,另被控性侵5女獲判無罪確定;秦涉性侵女造型師部份,發回高院更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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