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凌虐女嬰重傷 水電工重判13年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水電工張姓男子被控不耐同居女友的1歲女嬰哭鬧,接續以猛力搖晃、拋甩、掐彈、揮打等方式,造成女嬰硬腦膜下出血、顱內出血、顱骨等多處骨折,張男供詞反覆,只承認過失傷害,矢口否認凌虐,檢方依重傷害起訴,認為被告未真誠向家屬道歉,開庭態度囂張求刑11年6月,高雄地院審結再加重其刑,重判狠心水電工13年徒刑,可上訴。
據了解,疑遭凌虐的1歲女嬰從鬼門關拉回後,出現發展遲緩、雙側聽力異常、雙側視神經萎縮,以及餵食困難等傷害伴隨,必須固定時間回診、復健,社工持續協助安置、復原後續情況。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間被告受同居女友之託照顧1歲女兒,疑因不耐女嬰哭鬧等因素,接續以猛力搖晃、劇烈拋甩及揮打等方式欲制止女嬰哭鬧,女嬰不堪遭毆打、衝擊,受有硬腦膜下出血、顱內出血併嚴重腦水腫、左鎖骨骨折、肺部鈍傷、全身多處鈍擦傷、骨折等傷勢。
同居女友接手照顧女嬰時見她嘔吐,出現眼神呆滯渙散、身體癱軟等異狀,騎單車將女兒戴送高醫救治,院方懷疑虐童事件,主動通報相關單位,同居男友張男到案供詞反覆,先是完全否認涉案,後來改口稱在租屋處沙發玩手遊,玩到激動不慎手肘撞到女嬰後腦勺,導致她撞到沙發木質扶手和桌腳,造成腦傷。
檢警調查,1歲女嬰原由外婆照顧,外婆表示因要上班,只好把孫女交還女兒照顧,曾提醒女兒不能讓其同居男友照顧,外婆照顧期間,被害人身上沒有不明傷痕,只有蚊子叮咬痕,檢警突破張男心防,才又坦承巴過女嬰,因她一直哭曾抓著她腋下,將她推到彈簧床上去,讓她在床上繼續哭,只認罪過失傷害。
驗傷報告判讀出爐,顯示女嬰腦部出血位置在硬腦膜下,是受虐型腦傷典型出血位置,另外有合併雙側視網膜出血,也是受虐型腦傷典型表現,分析力道一定要是惡意,因為一般安撫性的搖晃,不可能造成女嬰嚴重程度,一審法官接受檢方具體求刑,還加碼重判被告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