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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過追訴時效白蹲11月苦牢 砍人男要求國家補償

司法院駁回黃男聲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駁回黃男聲請。(記者吳政峰攝)

2020/07/11 23: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黃姓男子1993年在花蓮砍人,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後竟落跑,通緝到2007年才歸案,花蓮地院改依傷害罪判刑1年10月,受惠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他只蹲了11個月就出獄。檢察總長2019年發現,黃男其實已逃過修法前傷害罪的10年追訴時效,替他提起非常上訴,改判免刑,黃男因而聲請刑事補償,但刑補法庭直指他確實犯案,即便免刑也不應獲償,決定駁回。

本案見解把刑事補償的發放對象嚴格限縮於「冤獄者」,意義重大,未來那些逃過追訴時效卻仍被判入監執行者,即便日後獲得改判免刑,也因確實有犯罪行為,仍不得請求國家補償,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1993年5月30日凌晨,黃男在花蓮一間KTV唱歌,遭到服務生毆打,氣得撂人持開山刀報仇,砍殺陳姓員工手腳多達10刀,陳男送醫撿回一命,黃男則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事情一發不可收拾,黃男落跑亡命天涯,隱姓埋名生活,遭到通緝,直到2007年才被捕。

花蓮地院認為黃男並非朝陳男致命部位砍殺,不應以殺人未遂論罪,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傷害罪判刑1年10月,剛好當年施行減刑條例,花蓮地檢署替他聲請減刑,最後減為11月確定,黃男入監服刑。

直到2019年,檢方檢視過往判決,突發現黃男逃了近14年才被抓到,依照當時的刑法規定,傷害罪的追訴時效僅10年,黃男被逮時已超過時效,不應被關,檢察總長替他提起非常上訴,獲得最高法院改判免刑。黃男得知消息後,自認白蹲苦牢,聲請刑事補償,要求每天要給他5000元。

但刑補法庭發現,黃男固然符合「依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確定前曾受刑罰之執行」要件,但相關卷宗顯示,他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承認犯行,並經被害人及證人的證述屬實,難認有證據證明他應受無罪判決。

刑補法庭解釋,受到刑罰者,如有證據足認為他應該受到無罪判決,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反面來說,如有證據足他應受有罪判決,即不得請求國家補償。

刑補法庭指出,除了黃男與證人的口供,再加上被害人的病歷資料及犯案開山刀,相關證據都證明黃男應受有罪判決,故判定他聲請刑事補償無理由,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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