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漂浮游泳」摸女童私密處 童軍狼免賠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侯姓男子2016年間帶童子軍結識12歲女童,認為她年幼可欺,竟以送手機、教漂浮游泳等理由,碰觸其胸部、下體等私密部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年2月,直到2019年,女童的監護人再替女童再提起民事告訴,但高等法院以提告時已距案發時間超過2年,超過請求權時效,日前判侯男免賠,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侯男曾在女同學學校帶童子軍營隊,兩人因而結識,他明知女童年僅12歲,竟存非分之想,2016年起,先以要送她行動電話為由摸其身體,而後得寸進尺,某日把她帶到新北烏來溪邊,以要教「漂浮游泳」為名摸其胸部,逞慾後食髓知味,同日晚上把她帶到新北市一處動物收容所旁,直言要摸她,語畢即摸其胸部與下體。
過沒幾天,侯男再把女童帶到動物收容所旁,故技重施,揉摸其私密部位,接著給她一支行動電話做為補償。
而後女童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狀況不穩定,監護人追問下才知上情,提起告訴,2018年高等法院依違反兒少年性剝削條例判侯男1年2月徒刑。
到了2019年,女童的病況惡化,有傷人及自傷行為,住入精神病房就診,監護人再替女童對侯男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萬元。
侯男主張,案件發生在2016年間,但女童到了2019年間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已經罹於2年的請求權時效,故主張時效抗辯,要求法官駁回女童告訴。
合議庭指出,因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從請求權人知道受到損害,以及應該向誰求償時開始算起,2年如果不行使,權利就消滅,也就是只要「知道」損害,就要開起計算時效。
合議庭表示,女童已對侯男提告,且2018年高院的判決就出爐了,可知女童早在2016年就知道遭到侯男侵害以及要向侯男求償,但拖到2019年才提告,距離提起民事賠償告訴經超過2年,罹逾時效,評議後認定侯男主張時效抗辯有道理,可拒絕給付,判女童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