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駕駛回溯推算酒測值超標被判刑 二審打臉改判無罪
2020/07/09 09:1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駕駛向警方坦承酒測前1個多小時喝酒,結果被往回推算出酒測值逾公共危險罪門檻而送辦,一審認定有罪,判刑2個月,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及一審法官採用的證據不當,改判張男無罪。
張男1年多前駕駛小貨車到麵館用餐,因小貨車停放位置影響出入,張男移車卻導致後方1名女騎士滑倒受傷,警方據報到場處事故並對雙方酒測,張男酒測值0.19毫克,未達公共危險罪0.25毫克門檻,他卻向警方說是在酒測前1個多小時喝的酒,警方遂往回推算出酒測值應為0.2685毫克,將張男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張男「坦誠」卻換來一審簡易判決2個月徒刑,雖得易科罰金,卻越想越不服氣,得知檢方起訴他的數據,竟是引用30多年前交通部運研所的人體酒精代謝率推算公式得來,認為太過老舊,數字並不精確,一審法官還採納將他判刑,有欠公允,決定上訴。
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個人體質不同,對酒精的反應不一,代謝速度也不同,各研究機構所作的人體酒精代謝率計算方式亦有所出入,僅能供作參考,檢方無法證明張男酒後已達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單憑張男自白及交通部運究所77年所做的酒精代謝率公式推算數據,難以認定有罪,應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