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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向老公吐露國中時性事 前男友挨告又挨罰

基隆地院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李男2年徒刑,但因雙方達成和解,予以緩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李男2年徒刑,但因雙方達成和解,予以緩刑。(記者吳昇儒攝)

2020/06/23 10:4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2014年結識一名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芬芬(化名),兩人成為男女朋友,且發生5次性行為。芬芬嫁人之後,將這段往事告知丈夫,並對前男友提出告訴。李男雖辯稱當時不知芬芬未滿14歲,但基隆地院法官並未採信,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他2年徒刑,但因雙方達成和解,予以緩刑。

檢警調查,28歲的李姓男子與芬芬交往2個月,多次在瑞芳地區的宮廟男、女廁內及野外發生性行為,隔了數年,芬芬嫁為人妻後,向丈夫供出此段過去情事,其丈夫認為當時妻子未滿14歲,李男的行為已經違法。芬芬聽聞後決定對前男友提告。

基隆地檢署偵訊時,雙方原協議11萬元達成和解,檢察官也予以緩起訴處分;但後來因為李男失業,只繳交5萬元賠償金之後,無法償還剩下的6萬元,檢察官則撤銷緩起訴。

李男在法院審理時,承認有與芬芬發生性關係,但辯稱自己不知道當時她未滿14歲。

法官調查發現,案發時正好是芬芬國一暑假,且她的外型無特別成熟,且李男多次在學校外商店等她下課,帶她去吃東西,明顯知道她還就讀國中,衡量經驗法則,李男不可能不知少女年紀。

法官審理後,考量李男是因為失業無法支付約定的賠償金額,且案發當時兩人是男女朋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刑法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認定李男共犯下5次妨害性自主罪各判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宣告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半年內,李要每月賠償芬芬1萬元,支付剩下的6萬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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