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詐12萬公款二審辯論 檢認敗壞官箴求處重判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營建署長、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與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合併執行14年徒刑確定,目前在台中外役監服刑;他另案被控於2008年至2014年署長與副縣長時期,詐領特別費、縣政業務費12萬餘元,一審桃園地院將他判刑8年,二審高院今開庭辯論,葉世文辯稱收據、發票都有實際消費,不是用空白單據核銷,堅稱無罪,蒞庭檢察官認為他敗壞官箴,犯後狡辯態度不佳,建請從重量刑。合議庭定7月14日宣判。
桃園地院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葉世文8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沒收不法所得12萬餘元。
檢方起訴指出,葉世文2008年9月及2013年6月擔任營建署長時,指示李姓秘書向餐廳取得空白收據,自行填載不實消費內容後核銷,詐得署長特別費2萬4400元;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桃園副縣長期間,又指示秘書、工友製作登載不實的餐敘、贈禮公文報帳核銷,詐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9萬8679元。
葉世文今辯稱,所有核銷單據都有實際消費,他沒有親自或指示下屬拿空白收據不實核銷,只是秘書的核銷便簽記載有錯誤,是報銷程序的失誤,且便簽並非正式公文,他認為檢方有所誤解,「我從事公務這麼多年,掌握的預算都幾百幾千億,我會為了3、4千元的餐費報假帳嗎?這合乎邏輯嗎?」強調自己已為犯罪付出代價,但他沒做過的事仍要力爭清白,希望法官判無罪。
蒞庭檢察官陳孟黎則反駁,主官管並非請客、花錢都可以核銷特別費,例如葉世文在副縣長任內請休假與妻子到花東,是旅遊性質,不是公務行程,請客吃飯卻也報核銷,另一例是葉宴請兩位退休公務員,也與公務無關,仍報公帳核銷特別費,檢方認為葉至今未認罪,詐領行為敗壞官箴,犯後態度不佳,建請合議庭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