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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得滿臉鮮血怒告傷害 對方獲判無罪須監護

吳男被蔡女抓得傷頭臉,怒告蔡女傷害,蔡女因患有精神疾病,獲判無罪。(資料照)

吳男被蔡女抓得傷頭臉,怒告蔡女傷害,蔡女因患有精神疾病,獲判無罪。(資料照)

2020/06/12 09:2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吳姓男子替人向蔡姓女子索討300元欠款發生爭執,蔡女憤而對吳男頭臉猛抓,造成吳男眼角、額頭、嘴巴及手背受傷流血,吳男氣得對蔡女提告傷害,蔡女辯稱是正當防衛,經出示就醫證明後,法官認定患有精神疾病,並達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程度,判無罪,但須受監護1年,可上訴。

吳男與蔡女因口角引發衝突,蔡女辯稱是吳男先打她,她才反擊,屬於正當防衛;但法官檢視雙方傷勢及相關目擊證人後,認為蔡女辯詞不足採信,不過,蔡女卻有精神疾病就醫證明,並診斷出患有重度憂鬱症及情緒障礙,經專業醫師鑑定後,認為蔡女案發時,因心智缺陷已達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的程度。

法官採信該醫學鑑定報告,認為蔡女無刑事責任能力,其行為應屬不罰,但為避免蔡女因疾病而對自身、家庭及社會造成難以預期的危害,實有施以監護保安處分的必要,故令蔡女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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