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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傷警官辯:「公民不服從」 法院不採信判拘20日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0/06/05 16:4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聲援大觀自救會的鄭姓男子,在2018年間跑到當時新北市市長候選人蘇貞昌的造勢晚會舞台前方表達訴求,被警方驅離後,突然自行倒臥在馬路上;陳姓警官為避免危險,把他帶上警備車,準備送往派出所管束,卻遭咬傷,鄭男事後辯稱行使公民不服從權利,新北地院法官不採信,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

判決書指出,鄭男為聲援大觀自救會,反對行政院退輔會強制拆遷大觀社區佔用戶,於2018年10月20日,跑到蘇貞昌在新北市板橋的造勢晚會舞台前,高舉布條並呼口號:「蘇貞昌,面對大觀」、「只顧選舉,不顧人民」。

警方認為此舉已妨害合法集會遊行進行,上前勸導,鄭男等人不願離去,仍持續盤據在舞台前方呼喊口號,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將他們驅離。

判決書指,鄭男被驅離至管制區外後,因情緒激動,突然自行倒臥在馬路上,警官見狀,為避免危害行車民眾的公共安全及鄭男自身生命安全,將他帶上警備車欲載往派出所施以管束。

由於鄭男上車後仍不斷掙扎,警官為防止他傷及自身及他人,遂伸手環抱他上半身,卻因此遭咬傷。

鄭男被控妨害公務及傷害罪嫌,但他堅稱:「我是在行使公民不服從權利,並無妨害公務故意,我們的表達也在言論自由範疇內」、「警察執法時非常粗糙,所以我一直掙扎反抗,至於有無傷害到該名警察,已經不太清楚」等語。

法官依員警證詞、光碟等證據判定,鄭男被驅離後,自己倒臥在人車往來的馬路上,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警方為了避免用路人或鄭男本人生命、身體發生危險,以強制力把他拉上警車,並帶回派出所管束,屬依法執行職務行為,鄭男卻張口咬住警官右上臂,主觀上有妨害公務故意。

法官並認為,鄭男咬傷警官行為已屬強暴手段,不符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要件,且他之所以施暴,是為了掙脫管束,與所欲表達的政治主張(即反對拆遷大觀社區佔用戶)毫無關連,完全無助於訴求目的達成,最後判定他觸犯傷害及妨害公務罪,從一重以傷害罪論處。

法官並於判決書中指,鄭男為大觀社區居民發聲,表達不同訴求固值尊重,惟從事抗議活動應有所節制,不得以脫序或挑釁公權力等非法手段表達訴求,且他事後為求脫罪塑造自己是被害人,不惜扭曲事實,醜化員警,絲毫不知反省己過、勇於承擔後果,又未能和解,不同意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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