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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縱火嫌犯趴趴跑 律師:行政、刑法併行處置

男子黃國祥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全程被監視器拍下。(記者陳薏云翻攝)

男子黃國祥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全程被監視器拍下。(記者陳薏云翻攝)

2020/06/02 23:0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黃國祥愛縱火而被關,連老父都說他「頭殼壞去」,他一個月前出獄,仍改不了這個危險習慣,上月31日再度連放兩把火,幸好無人傷亡,新北地院2日晚間裁定羈押。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齡梓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預防性羈押」要件嚴格,未來類似案件若法官認為無人死傷且次數不高,不一定會同意羈押,檢察官可變通,另請警政、衛政人員判斷黃男是否有強制就醫的必要,並向法院聲請監護處分。

王齡梓表示,縱火屬於重罪,過去檢察官聲押,法官多會裁准,但近年來的要件趨於嚴格,法官若難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不一定會預防性羈押,屆時交保出來恐人心惶惶。

她建議,檢察官可多元手段並用,若被告抗辯有精神疾病或顯有精神狀況的問題,除了聲押,還透過行政手段,請警、衛政人員判斷被告有無強制就醫必要,同時進行精神鑑定,若結果為犯案時辨識能力降低,則可在判決前聲請法官裁定監護,避免漏接。

一名檢察官指出,立院正在討論刑訴法是否應比照德國,新增「暫時安置處分」,也就是偵審中的被告,如被鑑定為犯罪時辨識能力降低,可暫時將他安置在適當處所(如:醫院)治療,避免人身自由限制較高的羈押處份,也可杜絕在外趴趴跑的安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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