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扮女裝尾隨婦人性侵辯性交易 法官不採信判刑又判賠
2020/05/30 13:44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鍾姓男子前年男扮女裝搭訕一名夜歸婦人遭拒,竟強行性侵得逞辯稱,因長期失眠為紓解壓力才穿著女性服裝,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是性交易,被害人則證稱「我不是在賣的」、「他這種變態殺死我怎麼辦」,法官查出,鍾男165公分高、68公斤,而被害婦人身高僅150公分,40公斤,身材瘦弱且年過半百,根本無反抗能力,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將鍾男判刑4年,民事部分判賠50萬。
判決書指出,前年8月8日凌晨,鍾男喬裝為女子後騎單車外出,行經一間便利商店見剛下班的女店員穿洋裝扣背部之鉤子竟起色心,以性交易為幌子上前搭訕遭拒仍不放棄,尾隨對方到偏僻處告知已忍不住,要求發生性行為,被害人則以「我不是流鶯,沒有在賣!你有30萬元嗎?我有愛滋病,不要碰我!我已經停經了!」等語拒絕。
但鍾男無法克制性欲,性侵被害人得逞,完事後丟擲30元至地上予對方逕自逃逸,經被害人報案警方至鍾男住處搜索,扣得金色假髮、條紋頭巾、黑色口罩、女用紫色長袖外衣、黑色胸罩、女用涼鞋及假陽具,鍾坦承男扮女裝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完事後丟擲30元給她辯稱是性交易,否認強制性交犯行。
法官詢問被害人為何不反抗?被害人證稱「我怕他殺我,怕他包包裡面有帶工具,把我殺死怎麼辦」、「他這種變態如果殺死我怎麼辦,我為了保命,我要活命」、「我怎麼跑?我推他有用嗎?我推不贏他」。
合議庭則認為,強制性交主要侵害被害人貞操權,而貞操權乃以性的尊嚴及自主為內容的權利,故只要侵害性自主權,即應賠償損害,審酌雙方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程度,判決鍾男賠償對方50萬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