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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陳同佳」搶香港錶店返台重判 在日、星犯案無管轄權不起訴

新加坡媒體用「帥哥搶匪」形容林湯駿,但他在新加坡與日本犯下的搶奪案卻不起訴。(記者張瑞楨翻攝)

新加坡媒體用「帥哥搶匪」形容林湯駿,但他在新加坡與日本犯下的搶奪案卻不起訴。(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0/05/27 17:5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版陳同佳」男子林湯駿搶香港名錶店一案,讓香港政府一方面譴責台灣縱容罪犯,藉此宣傳「逃犯條例」必要性,另一方面卻不提供任何證據給台灣,台中地檢署連最基本的被害人筆錄都拿不到,只能擷取香港媒體的新聞照片,或翻拍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來當成或補強林男罪證,不過,林男在日本、新加坡犯下的名錶搶案,卻因觸犯的搶奪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之刑,台灣法院無管轄權,中檢裁定不起訴。

中檢指出,在香港犯案之外,檢警查出林男在去年5月23日,於日本東京都中野區的「瑞士鐘錶行」,搶得2只台幣425萬餘元的勞力士手錶,於高雄賤賣270萬元,6月12日又在新加坡的「HJ LUXURY鐘錶店」,搶得台幣313萬元2只名錶,於台灣典當190萬元。

新加坡、日本皆把林男犯罪證據提供給中檢,不過,刑法第7條規定,在國外犯罪,除了內亂、外患、毒品等罪之外,必須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台灣法院才有管轄權,林男在新加坡與日本犯的搶奪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之刑,不符合刑法第7條要件,中檢據此裁定不起訴,他在香港犯的是7年以上的加重強盜罪,台灣法院具管轄權,中檢僅起訴香港的犯行。

香港部分,台灣是在去年11月5日收到香港傳來的「請求協查調查一宗行劫案」傳真函,請求台灣提供林男的「人別資訊」,中檢回函提供出入境資料、年齡等林男個人資訊,並請香港警方提供被害鐘錶店家的筆錄、監視器畫面等證據,香港警方卻都「已讀不回」、「掛電話」。

在此無奈下,中檢只好擷取南華早報等香港媒體,披露的空氣槍照片、店家監視器畫面,當成證據或補強林男證據,林男也承認攜帶空氣槍到此鐘錶行搶得名錶,台中地院才能將他論罪。

外界懷疑林男,是否趁香港反送中抗議的混亂之際,宛如「趁火打劫」般到香港行搶?林男在偵訊時說,他沒有刻意挑選時機,而是輪流到台灣鄰近國家地區,他早就計畫在日本、新加坡之後,到香港搶名錶,遇到反送中抗議,純粹是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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