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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經紀約鬧雙胞 高院改判吳敗訴須返還570萬

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改判吳宗憲應賠償570萬元。還可上訴。(資料照)

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改判吳宗憲應賠償570萬元。還可上訴。(資料照)

2020/05/26 13:4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綜藝天王吳宗憲於2011年與蔡姓男子簽約,擔任3年演藝經紀人及合組公司,蔡男事後發現吳宗憲在前1年已跟曹姓男子簽訂2年的演藝經紀約,吳乃故意將合約鬧雙胞,怒告吳索討預付的800萬元酬勞,扣除吳已還的230萬元,還須再支付蔡男570萬元,一審判吳勝訴,二審改判吳敗訴,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改判吳應賠償570萬元。還可上訴。

蔡姓男子提告主張,吳宗憲早在2010年11月19日與曹姓男子簽訂演藝事業經紀約,但吳卻隱瞞此事,隔年9月15日與他簽訂藝人經紀約暨合組公司合約,他誤信而於交給吳第1期演藝酬勞預付款800萬元;此外,吳宗憲另於同年10月19日與陳姓男子簽訂藝人經紀暨合組公司合約書,亦違反合約規定,吳有義務應返還該預付款。經扣除吳已返還230萬元,應支付他570萬元。

吳宗憲審理時主張,與曹男所簽的經紀約,只是他向曹借款1500萬元的擔保,並無意簽訂經紀約,曹男未替他處理任何經紀事務,吳也強調,並未同意蔡男解約,是因蔡男未依約支付他第2期預付款200萬元,他才終止與蔡男的經紀約,蔡男無權要求他支付570萬元。

台北地院認定吳宗憲說詞為真,判吳勝訴,不需支付蔡男570萬元;高院則認為吳辯解無理由,逆轉改判吳須支付570萬元。上訴後,最高院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發回理由指出,蔡男提告主張本案預付給吳男的800萬元,原定從他為吳男安排的演藝酬勞裡全數扣償,因吳男合約鬧雙胞而難以依約抵償,至於吳男雖否認合約鬧雙胞,但雙方都沒抗辯彼此合意解除或終止合約,二審卻做此認定,已違反民事訴訟「不干涉主義」,因此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吳宗憲在2011年10月和陳簽約時,就已經有不願繼續履行與蔡男合約的意圖,因此該合約已經合意解除而溯及失效,今判吳敗訴,應返還5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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