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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男性侵還強吻乳頭 男辯被嫌有菸味才改親胸判無罪

女控男性侵還強吻她乳頭,男辯被嫌嘴有菸味才改親胸,一、二審法官認定2人是情侶,均判無罪。(示意圖)

女控男性侵還強吻她乳頭,男辯被嫌嘴有菸味才改親胸,一、二審法官認定2人是情侶,均判無罪。(示意圖)

2020/05/24 11:38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陳姓男子被一女子控告性侵,還假藉送羊肉爐名義在被害人住處樓下,強吻她的乳頭,怒在line嗆他「只想馬上做愛…害她骨盆腔發炎」、「跟旅館強姦一樣」,陳男否認性侵,辯稱2人交往,因女方嫌他嘴有菸味,才親她的乳頭,一審認定2人曾是情侶關係,未構成性侵判無罪,檢方上訴遭高雄高分院駁回,採信被告說詞。

女子指控107年9月間,被告因承攬她住處鐵門工程而結識,陳男進行工程施作藉機攀談,並邀她一起出遊後,當晚載她返家要求一同上樓,曾再三保證不會有非份舉措,但到2樓房間竟將她推倒床上,違反意願強脫衣服性侵得逞。

隔2天後,陳男藉口送羊肉爐到女方住處1樓,涉嫌強扯下被害人內衣並吸吮其乳頭,以違反女方意願的強暴方式,強制猥褻得逞,她向網友抱怨,網友鼓勵報警,將陳男送辦,檢方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2罪起訴。

被告堅稱當時2人有先聊天後,才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她的意願,也沒有使用強制力或暴力,因被害人曾告訴警方,當時曾想交往看看,但發現對方找她只為發生性行為,男女朋友交往應要先相處,認為被告想把她當洩慾工具,覺得上次行為根本就是性侵害。

一、二審法官根據2人的line對話,均認為被告未尊重女方感受,僅將其視為洩慾之工具,可理解她心理受到創傷,但不能以此認定被告有強制性侵害行為,反認為2人當時有情侶關係,並不構成強制性交和猥褻罪,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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