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行亂借車給青少年「爆走」 衰大叔扛罪挨罰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廖姓大叔委託機車店賣機車,機車行卻把機車借給青少年,一群人在中市蛇行、翹孤輪、燒胎、壓車與逆向行駛,危險駕駛行徑宛如「爆走族」,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罰車主廖男1萬20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廖男向員警反映,員警也找到騎機車的青少年,但此人卻矢口否認,廖男只好打行政訴訟官司,法官卻認為,廖男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監理單位騎機車的「應歸責之人」,依法必須罰車主,據此判決廖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31日清晨2時許,民眾向烏日警分局報案,指多名不良青少年騎機車危險駕駛,員警沒有追逐取締,事後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告發。
依據警方目擊與監視器畫面,這群機車騎士從當天清晨2時30分起,聚集大肚區沙田路二段與三段,以及華山路、育樂街口與附近超商,危險駕駛的行徑,包括前輪抬起,用後輪行駛,俗稱「翹孤輪」、跨越雙黃實線(俗稱逆向行駛)、傾斜身體轉彎(俗稱壓車),2時50分左右,這群人還在雙黃實線的道路來回繞圈(俗稱燒胎),至於騎廖男的年輕人,錄影畫面顯示,是頭戴安全帽,穿著短褲與短袖衣服的男性。
廖男在翌日(去年9月1日)接獲警方通知到案說明,他才得知自己委託機車行賣的機車,被機車行借給外人,他與機車行人員、借車人一起向警方說明,借車人藉故不到,員警打電話問借車人,借車人又說,他把機車借給朋友(騎車人),警方聯繫騎車人,騎車人卻全盤否認,員警只好告發廖男,廖男去年9月28日上網申訴,強調蒐證畫面穿短褲的年輕機車騎士,並不是他本人,但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仍駁回申訴。
廖男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罰單,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說,廖男對機車有保管責任,委託機車行賣車,是廖男與機車行之間的私權契約,卻不能免除公法的義務。
台中地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果違規處罰的對象,應歸責於他人,應限期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由處罰機關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但廖男卻在期限內,沒有告知應歸責人是誰,只上網申訴指機車被機車行借給他人,因此,縱使廖男不是危險駕駛的騎士,仍應受罰,判決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