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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度缺席教召 辯「被通緝躲警察」獲不起訴

連男2度無故不到教育召集,被苗栗縣後備指揮部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送辦。(取自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臉書)

連男2度無故不到教育召集,被苗栗縣後備指揮部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送辦。(取自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臉書)

2020/05/22 16:5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35歲連姓男子2度無故不到教育召集,被苗栗縣後備指揮部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送辦;但連男稱,他因涉毒品案被通緝,為了躲警察離家,所以沒有收到教育召集令,並非故意不去教召。檢方調查屬實,對連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一案,不起訴。

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於2010年5月10日、2012年5月7日,先後寄發教育召集令到連男的戶籍所在地,通知連男到頭份市斗煥坪營區接受教育召集訓練,由連男的伯母簽收。但連男2度都未前往報到,被苗栗縣後備指揮部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送辦。

連男坦承於2010年1月起,因為到他鄉鎮工作而未居住在住處,且當時他因涉嫌毒品案,被警方追緝,為避免讓警察找到,也未留聯絡電話,家人無法聯絡到他,因此無從知悉收到召集令,強調他離家並非故意逃避教育召集。

檢方調查,連男因毒品案執行未到,檢察官確實曾在2010年2月11日發布通緝連男,而發布通緝係以合法傳喚被告,並以被告拘提未獲為要件,而拘提也須到被告住居所地。

檢方認為,而這2次教育召集令發出時間點,是在發布通緝之後,連男早已離家,無從收受教育召集令,並非知悉接受教育召集令後才逃避。

檢方指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於2002年6月26日修正後,其中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罪加入行為人之主觀要件,即「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之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始犯前開之罪,倘行為人並無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即不得遽以該罪相繩。

檢方據連男供述及調查所得事證,認為連男並非故意逃避教召,應是涉毒品案為了躲避警察追緝才離開住所並失聯,因此未收受教育召集令,無法知悉應受教育召集之時間、地點,致未遵期報到並接受教育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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