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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改!前4次都易科罰金 酒駕男5度被逮非關不可

桃園市林姓男子過去4度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都輕判,可易科罰金,去年4月他第五次因酒駕被逮,高等法院今判8月徒刑定讞,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獄。圖為警方取締酒駕,非當事人。(資料照,記者許國楨攝)

桃園市林姓男子過去4度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都輕判,可易科罰金,去年4月他第五次因酒駕被逮,高等法院今判8月徒刑定讞,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獄。圖為警方取締酒駕,非當事人。(資料照,記者許國楨攝)

2020/05/20 16:5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瓦斯行工作的林姓男子被控喝下1瓶半的米酒後仍於凌晨開車上路,因注意力不集中,竟自後方追撞停等紅燈的前方兩輛汽車,警方據報查出其酒測值高達1.38毫克,還發現林姓男子近年來已經是第5度被查獲酒駕;高等法院下重手,今判8月徒刑定讞,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獄。

判決指出,嗜酒的林姓男子從2013年起至2018年共有4度酒駕遭警方欄檢查獲紀錄,分別被法院判拘役30天、3月、5月、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萬、9萬、15萬和18萬元確定,都不必入獄。

不料,林男不知警惕,108年4月10日晚間9時至隔天凌晨,在他位於桃園市住處下1瓶半的米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開車上路,仍於11日上午11時50分,駕駛小貨車上路,半小時後,當行經茄苳路與成功街口時,自後追撞正停等紅燈的自小客車,因撞擊力大,此小客車又向前推撞由張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所幸無人受傷。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測得林男酒測值達1.38毫克,已明顯觸犯酒駕的公共危險罪。

林男坦承酒駕,請求法院輕判,但桃園地院以林男是酒駕累犯,判他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林認為判刑過重,上訴稱所犯並未造成他人受傷或對社會巨大危害,而且他是家庭支柱,請求輕判。不過,高院認定林已經是第5度酒駕,一審判他8月徒刑乃適當之刑,今判決維持8月徒刑定讞,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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