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 大法官6/30開庭辯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個法庭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分別於前年跟去年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受理後,15日決議召開言詞辯論庭,時間訂於6月30日早上9點,預計進行3小時。
北高行第四庭承審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第1734號,第六庭則承審107年度訴字第260號、第1053號,5案均和黨產條例有關,2個合議庭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15日審查後,認有行言詞辯論的必要,整理出6大爭點,訂6月30日早上9-12時傳聲請人法官、關係機關黨產會到庭辯論。
大法官整理的爭點題綱如下:
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
(一)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
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
(一)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