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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警械使用條例」 警署:期使員警勇敢執行公權力

刑事警察局局長黃明昭去年曾說明「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正方向。(資料照)

刑事警察局局長黃明昭去年曾說明「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正方向。(資料照)

2020/05/07 17:23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針對行政院今天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警政署表示,這項修法期能使員警未來能勇敢執行公權力,以保護社會大眾。

警政署表示,「警械使用條例」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的最主要依據,也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現行條例最後修正日期,距今已17年,而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為使該條例符合警察勤務需要與民眾合理期待,105年委託中華警政研究學會進行研究並提出修法建議後,復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召開7次研修會議,決議針對不合時宜及較具急迫性者優先進行檢討。

修正重點包括,警察人員執勤於未攜帶警械、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等情形,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作為輔助工具。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就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行政責任進行調查。 另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並擴大損失補償對象,以充分保障人民權益。明定人民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的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警政署表示,修法後,將更能有效運用警械,因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面臨的情境不一,隨時可能遭遇具有危險性、急迫性,及各式突發狀況,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則更能彈性靈活運用警械,符合實際需要。

而延攬各領域專家學者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能夠就員警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的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以釐清事實。

另刪除定額賠償及損失補償制度,更能保障民眾權益;而員警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的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辦理,由警察人員所屬機關擔負賠償,讓國家負擔員警執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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