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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潛入前女友家行竊 恐怖情人判賠10萬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李男已侵害潘女隱私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判李男支付潘女10萬元精神慰撫金。(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李男已侵害潘女隱私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判李男支付潘女10萬元精神慰撫金。(記者彭健禮攝)

2020/05/06 19:1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李姓男子與潘姓女子原為男女朋友,2人分手後,李男心有不甘又缺錢花用,2度趁凌晨潛入潘女住家偷錢,潘女不堪其擾、身心受創,除報警處理追究刑事竊盜刑責,並提民事求償。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李男已侵害潘女隱私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判李男支付潘女10萬元精神慰撫金。

李男於2018年4月5日凌晨2點許,潛入潘女住家庭院,打開潘女停放於庭院內未上鎖的汽車,竊取車內裝有4萬元及進貨單據等物的資料夾;潘女一早起床,發現車內資料夾遭竊報警處理,李男被查獲後,雖將4萬元返還,但單據已丟棄,被苗栗地院依竊盜罪判4個月徒刑。

未料,李男於2018年8月28日凌晨3點多,再度踰越潘女住處庭院圍牆後,於車庫內竊取潘女放置於機車置物箱內現金2000元,甚潛入3樓臥室內竊取潘女內有1萬元現金的皮包及內有價值2萬元的手鍊及戒指的托特包。

潘女被李男偷竊行為驚醒,李男隨即逃逸,潘女調閱住家監視錄影器畫面,發現又是李男,除提刑事竊盜告訴,另主張因受李男於睡夢中潛入行竊的行為,造成她身心恐慌受創,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

刑事部分,李男被法官依竊盜罪嫌,處10個月徒刑;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李男行徑已影響潘女居住安寧的人格利益,判李男應支付潘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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