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榔頭「斬首」蔣中正銅像 更審判拘役40天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陽明山國家公園的蔣介石銅像,3年前遭主張早日實現轉型正義的68歲獨派人士郭志剛持菜刀、榔頭等物「斬首」,並噴上「228元凶殺人魔」字樣,民事部份,「物主」北市府將銅像修復後求償,高等法院日前判郭應賠償5萬5千元確定,高等法院今再依毀損罪判郭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17年4月21日凌晨,68歲的台灣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持菜刀、鋸子和鎯頭等物,前往北市北投區陽明山公園花鐘廣場,砍斷蔣公銅像頭部,並噴紅漆寫上「二二八元凶」、「殺人魔」,再捧著斷頭拍照上傳臉書。
檢警循線查出是獨派團體台灣建國工程隊成員郭志剛犯案,郭志剛到案認罪,聲稱是呼應台南「八田與一」銅像遭砍頭,將用這顆蔣介石的首級,向台灣水利之父八田君獻祭。
郭還說,此蔣介石像頭部是台灣重要的歷史文物,想保留作為當天行動藝術的紀念,要帶回家作紀念,當做尿壺使用」,並稱「期待台灣趕快獨立建國,建立二二八事件紀念館後,再損贈出來供展覽」。
北市府對郭男提告,曾求償9萬7650元,後來縮減改為6萬元。郭男庭訊主張,砍下蔣中正頭部,不構成犯罪,北市府只是該銅像管理人,並非所有人,未受有損害,且北市府求償金額過高,堅稱「超出行情」,郭舉例說,之前台南烏山頭水庫風景區內的「八田與一」銅像被砍頭,其修復費僅2萬9400元。
高院審理認為,該銅像是早年日本落合國際獅子會、北市信義國際獅子會共同捐贈,足認銅像是北市府所有,此外,該「八田與一」銅像與蔣中正銅像大小、型態均不同,且依物價水準,台南市修復費用較北市的修復費為低,乃眾所周知,判郭男應賠償5萬5千元確定。
刑事部份,士林地院依攜帶兇器竊盜判郭男8月,高等法院改判為6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高院更一審今改依毀損罪判郭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