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罵台鐵列車長「他媽的」 法官認表達不滿情緒判無罪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前年在新北市搭乘平溪線小火車時,因坐在車長室內遭列車長糾正,雙方起爭執,陳女情急之下,對列車長脫口而出稱「他媽的」,列車長認為人格受辱,對陳女提告公然侮辱罪,一審認為以雙方對話脈絡研判,陳女係表達對汪不滿情緒,尚未構成公然侮辱罪犯行,判她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採信一審見解,判陳女無罪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陳姓女子2018年2月2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瑞芳車站搭乘平溪線小火車時,因坐在列車的車長室內,而與汪姓列車長起爭執,陳女則堅稱汪姓列車長踩到其腳,卻未表示歉意,對他有所不滿。
不久,列車行駛至十分車站停靠後,汪男、陳女在車站月台上繼續爭吵不休,陳女情急之下,對汪脫口辱罵「他媽的」,過程被汪身上的密錄器錄下,汪認為陳女已觸犯公然侮辱罪,要求月台站務人員報警。檢方偵查後,將陳女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陳女庭訊承認口出「他媽的」,但辯稱沒有罵人的意思,且不是對著汪說的,否認涉公然侮辱、貶損汪的名譽。
基隆地院當庭勘驗錄影畫面,發現陳女和汪在月台爭執時,確有對汪出言稱「他媽的」,但是否構成侮辱,須依爭議的言詞或舉動的內容,並比對前後語意、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用此語的前因後果,判斷陳女有無公然侮辱行為。
法官認為,陳女口出「他媽的」,雖是粗俗不雅用語,但一般人使用此話,常未實際指述何等涵意,而僅為口頭用語,從當時雙方對話脈絡研判,可看出是陳女向站務人員反應她和汪在列車上的紛爭,因對汪有所不滿,而以「他媽的」表達不滿情緒,無法認定有公然侮辱犯意,判陳女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檢方主張,在我國社會生活用語使用習慣,「他媽的」屬抽象謾罵的言詞,並具有貶損他人人格及評價的涵義,應屬觸犯公然侮辱行為。
高等法院認為,一般人使用「他媽的」用語,時常未指述有何涵義,而僅作為口頭語使用,以強化話者的憤怒、不滿情緒,若是如此,該「他媽的」言詞並未減損或貶抑對方的人格或評價。
合議庭採信一審的判決見解認為,依陳女兩人間對話的前後脈絡來看,可看出當時陳女因對汪有所不滿,而以「他媽的」表達其不滿情,且她未以其他貶抑汪人格的言詞辱罵他,尚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犯行,因此判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