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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闖紅燈撞傷人離去 檢:撞痕輕微難辨不算肇逃

曾姓汽車駕駛闖紅燈撞傷人離去,因撞擊痕跡輕微讓他躲過肇逃罪責。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曾姓汽車駕駛闖紅燈撞傷人離去,因撞擊痕跡輕微讓他躲過肇逃罪責。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2020/04/04 10:27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曾姓汽車駕駛在林園區沿海路闖紅燈,撞飛簡姓機車騎士後離去,警方循線找到曾男,曾辯稱自己不知道撞到人,檢方偵查時,因目擊證人說詞與肇事情況不符,加上警方也只採到輕微的撞擊痕跡,因此採信曾的說法,不起訴肇逃罪,但過失致重傷害罪另行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去年3月17日上午8點多,曾姓男子開車行經林園區沿海路與林園南路交叉口時,他因未注意車前狀況,闖紅燈後汽車右後方與簡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簡男當場摔車倒地,造成四肢多處擦傷,胸部和腰椎也有損傷。

曾男肇事後沒有留下來處理,反而揚長而去,當時目擊車禍的路人,趕緊騎車追上去要攔阻他,但最後只抄到曾的車牌,沒有攔到人。警方獲報到場後,召來救護車將傷者送醫,並根據目擊者提供的資料和現場監錄器畫面,確認曾男涉肇逃後,循線前往逮人。

當曾男在家裡遇到警方上門時,他辯稱自己不知道發生車禍,也沒有感覺撞到人,還帶著員警巡視涉嫌肇逃的車輛,發現只有右後擋泥板的螺絲鬆脫,車輛沒有其他撞痕,但警方仍將他依傷害、肇逃罪嫌送辦。

檢方偵查時,傳喚簡姓騎士說明,簡說自己只知道發生車禍,但不清楚哪裡被撞,而目擊的戴姓證人也說,他看到曾男的「車頭」撞飛簡後逃離現場,但根據警方的採證報告,最有可發生撞擊的部位是汽車的「右後方」,因此依「罪證有疑,利於法理」之法理,採信曾的說詞,肇逃部分偵結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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