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志工猥褻女童 被害家屬求情免關
2020/04/02 08:5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7旬顏姓志工,涉嫌帶9歲女童到活動中心廁所玷辱,被鄰居發現報警查獲,案經橋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審酌他賠償25萬元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同時支付國庫10萬元。
判決書指出,75歲顏姓老翁在高雄某活動中心擔任義工,與經常前往玩耍的女童相識。2018年某日顏嫌趁她放學後到活動中心遊玩,擅自拉住她的手,帶往中心廁所猥褻。後來因被附近鄰居看到,通報警方查獲,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地院合議庭法官調查,被告屆齡75歲,先前無任何犯罪素行,卻在人生之最後階段,因一時誤入歧途,致須面臨重罪之追訴、處罰情況判斷,其既坦認犯行,知所悔悟,則經此偵、審程序後,被告所受之警惕、感化當屬深刻而無法輕易抹滅,故倘仍僅依法定最低刑度予以論處,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猶嫌過重,而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此外,審酌顏嫌犯後坦承犯行,並向被女童及其家屬道歉,賠償25萬元和解,被害家屬並具狀替他求情,希望予以自新機會,因此宣告緩刑,從輕發落,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