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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記錯法條 查扣酒駕男電動自行車挨告

員警記錯法條,查扣酒駕單車挨告妨害自由。(記者黃佳琳翻攝)

員警記錯法條,查扣酒駕單車挨告妨害自由。(記者黃佳琳翻攝)

2020/03/06 13:5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鹽埕警分局王姓員警巡邏時,發現黃姓男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黃拒絕酒測當場被員警扣車,但黃翻法條發現員警沒有權利扣車,上門討回愛車被拒後,立刻提告妨害自由;檢方偵查後認為,員警只是誤解法令,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王姓員警日前凌晨巡邏時,發現黃姓男子騎著電動自行車在馬路上搖搖晃晃,王員上前盤查聞到一股濃濃的酒味,王要求進行酒測,但黃拒測,王當場查扣電動自行車,但事後黃翻法條發現警方沒有扣車權利,到派出所要求王員還車,王員拒絕還車,黃男立即提告。

檢方偵查時根據《道交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確實沒有扣車或須先繳清罰單才能領車的規定。

王員偵訊時也坦承自己記錯法令,但強調當時見黃男醉得很厲害,擔心他的安危才先將電動單車保管;檢察官認為,《道交處罰條例》有90多條規定,王姓員警雖然身為警察,但難免對法條有遺漏或誤解之處,加上他扣車後把車放在派出所沒有另作他用,因此認定「罪疑惟輕,利於被告」,偵結處分不起訴,但行政違失的部分,警分局可自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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