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申請低收補助 卻因37年沒見面生母卡關

莊姓單親媽想請低收入補助,卻因為37年前未曾謀面的生母,讓她不符合申請條件。(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莊姓單親媽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卻因37年未曾謀面的母親名下有財產遭拒,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建議下,莊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莊母得知莊女過得不好聲淚俱下,也說自己有工作,不需要莊女扶養。但法官認為,既然莊母有工作可維持生活,受扶養的狀況不存在,自然也沒有放棄扶養的必要,駁回了莊女聲請,並要負擔程序費1000元。
40多歲的莊女離婚後,一份薪水要養雙胞胎女兒,又要付房租,壓得她喘不過氣來。她到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公所人員發現,她的母親名下有不動產,也還有存款,這些都必須列入家戶所得,所以無法通過低收入戶的認定,這讓莊女頓時晴天霹靂,想起37年前不好的回憶。
莊女未滿10歲時,莊父外遇,小三還動手毆打正宮莊母,讓莊母吃盡苦頭,直到小三替莊父生了孩子,莊母才決定離婚,黯然離開。但她仍思念莊女,曾趁著午休帶著零食去學校找她,但是莊女的外公很反對,還會責罵莊母,最後莊母改嫁,從此消失了37年。
莊女將這段往事告知公所、里長,公所人員建議她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莊母的義務,才有機會獲得低收入戶補助。開庭前,莊女透過朋友、警察,終於找到莊母,但她不願見面,莊女仍依民法1118條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莊母得知女兒狀況不好,向求法官供稱,她有工作,在當店員,雖然只有基本工資,但可以靠自己生活,老闆也告訴她,如果體力還可以下去,會繼續聘她,她的勞保年資已超過25年,現在、未來都不需要莊女扶養。
法官依據證人、莊姓母女的供訴,以民法1118條認定,莊母未盡扶養莊女的責任,也不是沒有依據,但以民法1117條的規定來說,長輩在沒有能力生活的前提下,晚輩才有扶養的必要,然而,莊母名下有存款、不動產,目前也在工作,雖然自稱不需要扶養,但依法莊母需要扶養的狀況還沒發生,自然也沒有免除扶養的必要,所以駁回了莊女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