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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稱獨立撫養母親14年、母死後向兄弟討撫養費卻敗訴

法官審核到范母名下有一筆土地,認為范母在身前沒有被撫養的必要。(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法官審核到范母名下有一筆土地,認為范母在身前沒有被撫養的必要。(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20/02/23 06:22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范姓男子不滿亡母在世時,都是他在撫養,其他兩位兄弟卻沒有幫忙出錢,14年來包含亡母生活費、醫療費與看護費共200多萬,因使打民事官司,主張兩位兄弟應該各返還70萬元撫養費,不過法官認為,是范母除了有自住房屋外,還有一筆土地,市值高達400多萬,因此范母沒有符合受到撫養的必要,自然也沒有撫養費的問題,因此駁回范男的告訴。

范男在父親過世後,他與家人就與母親同住,從2004年開始撫養母親,直到2018年母親去世,而母親過世後只留下五萬多元的存款、自住的房屋,母親沒有工作,有被撫養的必要,子女有負擔撫養費的義務,他14年來大約代墊了200多萬的撫養費,因此要求另外兩位兄弟各自分攤70多萬。

但是,法官范男提供的南區國稅局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發現,范母擁有自住的房屋、一筆土地,市價高能高達400多萬,看起來不符合被撫養的需求,所以駁回了范男告訴。

對於范男花費200多萬照顧母親,法官卻認為沒必撫養必要的例子,律師陳珮琪指出,依據民法1117條規定,父母若是向子女要求付撫養費,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如過生活所需,父母能以存款、利息或也有房產,在法律實務上都會被認為,沒有撫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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