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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坤業免於監院彈劾 卻面臨基層提案懲處

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免於監院彈劾。(資料照)

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免於監院彈劾。(資料照)

2020/02/14 10:0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被控接受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指示檢察官與逃漏稅案被告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續行認罪協商,雖然監察院兩次投票均未通過彈劾,但身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仍認為彭坤業已違規,決定在14日的檢審會提案懲處。

林達表示,彭坤業(案發後轉任高檢署主任)接受陳情有違失,毀壞檢察獨立,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規定,將提案要求檢審會對他進行職務監督,以維護檢察官官箴、樹立檢察長準則。

林達解釋,彭坤業檢察長任內,一收到邱太三提供的個案陳情資料,不問青紅皂白,立刻轉發交代襄閱主任檢察官,再對承辦檢察官下達指令,好像總機「轉達」,讓外力長驅直入,難道不是對檢察獨立的徹底毀壞嗎?檢察長變成收發室了嗎?

林達認為,凡收到政商人士的陳情,或前任長官的關心,就在毫無詢問、查證的情況下立刻聽命,迅速下達指令,這是適格的檢察長嗎?檢察獨立,要有有擔當的檢察長,敢抗拒外力的檢察長,否則要檢察長何用?

林達也批評監察院搞錯方向,彈劾案未過,讓彭坤業可說:「感謝監院還我公道」,監院唾面自乾了,查不出來就說算了「不予深究」,都不彈劾好了,順便補一句,那糾正法務部好了。

林達將在14日早上10時的檢審會提臨時動議,要求檢審會依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4條:「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法官法》第18條:「法官(檢察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對彭坤業進行行政監督處分。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檢審委員林達提案懲處彭坤業。(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檢審委員林達提案懲處彭坤業。(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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