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追撞釀1死1傷 駕駛被控未放三角錐獲不起訴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桃園市37歲劉姓男子,2018年2月間開小貨車不慎追撞謝姓男子的小客車,雙方下車理論,不料後方駕駛小客車的黃姓男子閃避不及,撞向2人,導致劉男身體多處擦傷,謝男當場死亡。黃男事後告發劉男未在故障車輛後方擺放車輛故障標誌,經桃園地檢署偵結,認劉男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起死亡車禍發生於2018年2月5日晚間,當時劉男開著貨車行經桃園市新屋區台66快速道路上,由於未注意車前狀況,往前追撞謝男,車禍發生後,2人下車查看車損情形,黃男駕車見狀閃避不及,衝撞2人,導致劉男多處肋骨骨折氣胸、肝臟撕裂傷、身體多處擦傷還有創傷性休克,謝男則是傷重當場死亡。
檢警偵訊,劉男供稱,事發後他有擺放三角錐,不記得謝男有無擺放,也忘記是在擺放後還是擺放過程中被黃男追撞。
事發後,劉男及謝男家屬對黃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經起訴,法官判處黃男有期徒刑6月,據當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書指出,這起車禍由劉男追撞謝男作為第一部分,劉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謝男無肇責;而黃男追撞劉男、謝男為第二部分,黃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劉男肇事後未於車輛後方100公尺擺放車輛故障標示為肇事次因。
劉妻也證稱,丈夫追撞謝男車子後,2人均未受傷,下車後,聽見謝男向丈夫抱怨怎麼開車,經她提醒未擺放警示三角架,劉、謝2人走向劉男車輛,劉妻隨即擺放講警示牌在劉男車輛後方,放完約5分鐘就被黃男追撞。
檢方認為,劉男追撞謝男車輛後,並未直接導致謝男死亡,謝男是在下車後被黃男撞死,劉男追撞謝男車輛,並非直接導致謝男死亡的原因,且考量劉男車輛與謝男車輛發生碰撞後的數分鐘內,黃男即開車到該處,導致劉男被撞傷倒地,劉男也很難在短時間內擺放車輛故障標示。
檢方考量,劉男對於第2次事故發生,雖然是肇事因素之一,但非劉男當時所能及時防範,難以擔負過失責任,全案認定劉男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