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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猴悲劇!通姦的沒事... 抓姦的卻被判刑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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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10:3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事業經營有成的劉姓男子與打高爾夫球結識的蔡姓女子通姦,被劉妻找來3名徵信社人員抓姦在床;高等法院認為劉妻自行蒐證的手段逾越必要性,以證據取得不合法為由,判劉男、蔡女2人無罪確定;遭反控妨害秘密的劉妻及徵信社人員,則因侵害對方權利,二審各被判刑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確定。

2016年3月5日晚上9點多,金屋藏嬌的劉男,在租屋處與蔡女全裸躺在床上,突遭劉妻率同徵信社人員侵入抓姦,徵信社人員打開沒上鎖的房門後,衝入屋內壓制2人,並不顧蔡女叫喊:「我有人權!」仍強行拉開蔡女蔽體的床單,拍攝其私密處。

劉妻及徵信社人員強行錄影蒐證後,取走劉男及蔡女所使用的床罩、被單送驗,果真驗出與2人體液相符的DNA;此外,劉妻另提出先前她翻攝儲存在丈夫手機內的親密對話紀錄等物證,怒控2人妨害家庭。

檢方勘查劉妻提供的對話紀錄,發現蔡女曾於對話中向劉男撒嬌,提及「在床上,我們貪婪的吸吮對方」、「希望我們在這床上翻雲覆雨一起相擁而眠」、「粗粗…也寵壞我了,征服我了」、「我愛死粗粗了,我好色」等親密字眼,且2人使用的床罩、被單送驗後,均驗出與2人DNA型別相符的精斑及體液,因此將2人起訴。

否認通姦的劉男及蔡女,向法官供稱2人只是高爾夫球友,劉男稱他當時剛洗好澡,才會下半身裸裹浴巾;蔡女則稱她試穿衣服時,突然一群人衝進來將她壓制在床並拍照錄影,2人想穿回衣物都被阻止;劉男還主張劉妻等人的蒐證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反對將證物列為證據。

一審認為2人雖有「瓜田李下」之嫌,但客觀證據只能證明有曖昧情愫,尚無法證明2人已「性器接合」,且劉妻等人的蒐證方式也不符法律要求,判2人無罪;經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即使蒐證困難,劉妻等人仍須斟酌是否過度侵犯私人隱私,且妨害自由罪的刑責比妨害家庭嚴重,可見立法制裁妨害自由的強度高於妨害家庭,認定劉妻等人的蒐證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取得的證據無法採用。

另外,「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沒將通姦行為納入可強制採樣的範圍,檢方在劉男及蔡女不同意採樣時,強制採樣2人的DNA,不符合法律限制,因此檢方所取得2人DNA鑑定結果也不能當作證據。二審仍判2人無罪並確定。

至於劉男、蔡女反控劉妻等人侵入住居、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等多罪,一、二審均認定劉妻等人未循正當法律途徑主張權益,私自蒐證的手段逾越必要性,已侵害對方權利,二審判劉妻等人各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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