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者拒繳罰鍰 行政執行署幫國庫追討
〔記者吳政峰、黃欣柏/台北報導〕性交易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當事人,過去只要逃過3個月的時效,就可以免予裁罰,但總統去年底公布「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刪除「罰鍰易以拘留」條文,讓心存僥倖的人不再有機會逃罰,未來只要未在10日內完納罰鍰,警察即可移請行政執行署索討,替國庫挹注收入。
社維法過去規定,民眾若有性交易、賭博、跟蹤等情節相對輕微的行為,警察機關緝獲後可裁處罰金,若逾期未繳納,則可移請法院裁定「易以拘留」,亦即以監禁取代繳納罰金,但因社維法第32條規定,裁罰3個月內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形同開了一扇後門讓人偷鑽。
一名警察表示,對於拒絕繳納罰鍰者,警察機關會送法院裁定拘留,待收到裁定,再前往當事人家中逮人,但因這類案件「沒有績效」,一旦找不到人,就不會花時間再找,且非通緝犯,電子系統M-Police亦無建檔,就算臨檢查獲也不會知道其身分,只要拖過3個月就可免罰。
新版社維法修正第20條、廢止第21條,刪除「罰鍰易以拘留」相關規定,未來只要是單純的罰鍰,就不能用拘留替代,一方面可減少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批評,一方面可避免有心人士拖過時效避罰。
行政執行署表示,未來被處以罰鍰者未在10日內完納,警察機關可持處分書聲請各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官會先寄發通知書給當事人,並收取掛號費43元,若當事人仍未繳納,分署會向金融機構凍結名下財產,手續費250元,這些額外的費用均需由當事人繳納。
事實上,違反社維法本來就可以移請行政執行署追討,但因社維法的時效「非常短暫」,從知悉到裁罰要在兩個月內,裁罰到執行要在3個月內,相較於「行政罰法」的3年與「行政執行法」的5年差距甚遠,導致絕大多數的案件逾期無法追徵。經統計,行政執行署成立至今,經手的案件僅8件與社維法有關。
而社維法還允許民眾分期3個月繳納,若民眾刻意分期付款,且拖過3個月未完納,國家亦無法追討。一名知情人士建議,若要真的維護公平正義,應把社維法中有關罰鍰的部分獨立出來,時效準用「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才能有效遏制逃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