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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鬱男為金項鍊挨告 判刑後「室友」變「男友」

孫姓男子為了金項鍊與金戒指毆打李姓男子,警方在判決後才得知原來兩人是情侶。(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孫姓男子為了金項鍊與金戒指毆打李姓男子,警方在判決後才得知原來兩人是情侶。(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19/12/06 07:1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疑似有躁鬱症的孫姓男子為了一條金項鍊與金戒指痛毆李姓男子,原本警方以為是「室友」間為財務糾紛引起的恐嚇案,沒想到判決出爐才知道是原來兩人是「前男女友」,耽誤了家暴通報時機。

據了解,李男是孫男的「女友」,兩人交往期間,孫男要求李男買金戒指與金項鍊送他當禮物,但兩人到了銀樓,孫男選了一條金項鍊與兩個金戒指,李男一看要價7萬多,婉轉跟孫男說太貴,沒想到孫男氣炸,當銀樓老闆的面就甩李男兩巴掌,把李男踹出店面,要求李男回家拿卡來刷,李男心身恐懼,才答應孫男的要求。

原本情侶倆的「打鬧」不會曝光,是因為孫男有一次在房東面前暴打李男,才讓這件事浮上檯面。李男在銀樓遭痛毆不久,兩人愛巢由於租約到期,房東找上門要求兩人搬離,豈料孫男又突然與李男起了爭執,孫男動手推了房東又動口咬了李男,讓房東嚇壞報案。

警方受理後問到兩人的關係,兩人僅用「朋友」帶過,警方原以為這是一件「室友」間的財務糾紛衍生的恐嚇案,豈料在移送後出現變化。後來李男在院檢才坦承與孫男是情侶關係,在銀樓被毆打一事發生在兩人交往期間,法官考慮到兩人曾是情侶,而孫男又有躁鬱症、腦部受損與人格障礙,以刑法59條減刑最後以恐嚇取財罪判處4個月徒刑。

不過,依據家暴法第50條,警方在接獲疑似的家暴案例要在24小時通知主管機關,而依據家暴法第3條的規定,對家庭成員施予身體、精神暴力就是家暴,而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其中有一項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

如果在24小時內未通報,依據家暴法第62條由市府主管機關6000到3萬元以下罰鍰。但是,以孫男與李男的案子,兩人當時並未向警方表達是情侶或是「前男女友」的關係,讓警方當時還以為是室友,這樣的問題將可能會越來越多,警方強調,未來會加強釐清當事人的關係。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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