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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犯罪成本 立院初審通過「追訴權停止時效」延長

立院司委會上午排審「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報告並備質詢。(記者謝君臨翻攝)

立院司委會上午排審「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報告並備質詢。(記者謝君臨翻攝)

2019/11/25 13:5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將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由現行的1/4延長為1/3。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舉例,若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者,追訴權時效原為20年,若被告遭通緝,加1/4後,追訴權時效變成25年,修正為1/3後,則約為26.7年。

有關追訴權時效,規定於刑法第80條,所犯的罪刑責越重,追訴期越長;至於行刑權時效,則規定於刑法第84條,同理,判的刑越重,則行刑權時效越長。此外,若被告逃匿遭通緝,依現行規定,須加重1/4時效,本次修法則將這部分修正為加重1/3,相當於延長整體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增加被告犯罪成本。

立院司委會上午排審「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修正草案」,邀請陳明堂、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提案指出,鑑於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為規避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被告,於入監服刑前潛逃出境,待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的狀況不在少數,不僅讓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段宜康等人強調,為了避免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兼顧防止國家刑罰權行使怠惰或無期限的恣意發動,因此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對此,陳明堂表示,本次段委員提案修正,將刑法第83條追訴權時效停止及第85條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從現行的1/4期間,修正為1/3,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的效果,可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不致使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立意良善,法務部敬表贊同。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則說,根據去年的媒體報導,2013年至2015年,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逃亡未到案執行者,共3151人。防逃機制、延長停止時效等措施,都是反映社會對判刑定讞、卻未到案逃避刑罰者的不滿。本次修法雖然延長的時間不多,但具有宣示意義,讓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提高。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對於修法內容、方向均無異議,最後由會議主席、司委會召委段宜康裁示初審通過,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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