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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突然暫緩發監 這樣做可望減少刑期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記者王藝菘攝)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記者王藝菘攝)

2019/11/15 13: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因調和油案被判2年徒刑,去年底才假釋出獄,日前又因劣油案被判刑5年9月確定,原定今日發監執行,未料魏應充準時赴台北地檢署報到,彰化地檢署卻臨時通知受託執行的北檢「暫緩執行」,理由是與調和油案的定應執行刑裁定還沒下來。而根據往例,數罪併罰的刑期通常會少幾個月,魏應充有機會減少蹲苦牢的天數。

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調和油案和劣油案依法可併罰,魏應充只要向彰檢請求兩案定應執行刑,彰檢就會向台中高分院聲請,惟台中高分院的裁定尚未下來,魏應充確實可暫緩發監。

依據慣例,數罪併罰的定應執行刑通常會少於總刑期,以魏應充為例,調和油案被判2年、劣油案被判5年9月,合併的總刑期為7年9月,法官裁定應執行刑期時,通常會低於7年9月,但不能低於5年9月,換言之,魏應充可望受惠於數罪併罰制度而減少刑期。

此外,由於魏應充前因調和油案入監服刑,在八德外役監中獲得累進處遇第一級,亦即受刑人的最高等級,服刑16日可抵30日,縮刑速度快,本次與劣油案一同定應執行刑後,入監可移轉延續之前的累進處遇分數,有利縮刑與假釋。

魏應充尚有45罪被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另有1罪因一審漏判,不在上訴二審範圍,二審卻判有罪,最高院認為程序違法,直接撤銷未發回,需由一審進行補充判決。

頂新集團委任律師余明賢日前質疑檢方辦案有多項違失,最高法院卻視而不見,將在最短時間內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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