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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有這個制度! 台灣追回軍火商94億元黑錢

台灣軍火商汪傳浦收取回扣加孳息逾280億元,2015年死在異鄉。(圖擷取自刑事警察局網站)

台灣軍火商汪傳浦收取回扣加孳息逾280億元,2015年死在異鄉。(圖擷取自刑事警察局網站)

2019/11/12 15: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30年前向法國購買拉法葉艦,台灣軍火商汪傳浦(身亡)居中行賄,疑與妻子和子女違法抽傭,把逾280億元的回扣存在瑞士等6國的銀行中,雖然檢方請這些國家凍結不法款項,但因當時的法令不完備,以致遲遲無法沒收繳庫,直到2016年法務部修正刑法,讓法官得以單獨宣告沒收,整件事才有了轉機,最高法院上月底裁定先行沒收94億元,其餘款項則發回更裁。

過去的沒收制度屬於「從刑」,必須附隨「主刑」判決確定才能宣告沒收,無法單獨宣告,也無法如槍枝一樣「專科沒收」,因此,汪傳浦與妻兒抓準這個法律漏洞,於拉法葉艦弊案爆發後立刻潛逃國外,成為通緝犯,讓案件遲遲無法宣判。

2015年間,藏匿於英國倫敦的汪傳浦因病身亡,涉犯的貪污、殺人、瀆職等罪只能依法不起訴,妻兒則仍滯留海外,無法判刑,鉅額犯罪所得280億元被凍結在瑞士、列支敦士登、盧森堡、奧地利、澤西島、曼島等6國的銀行,卻因我國沒收制度的缺漏,以致沒有法源依據向這些國家請求返還。期間瑞士亦多次來函詢問這筆錢如何處置,態度積極。

法務部2016年間為此全力推動修法,立法院也很埋單,同年就通過立法並施行,把沒收視為獨立的處分,不再是「從刑」。沒收新制新增單獨宣告沒收制度,明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情形,得聲請「單獨沒收犯罪所得」,並明定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生之利益與孳息。

特偵組(已廢)在沒收新制施行的第一天,火速向台北地院聲請沒收汪傳浦及妻兒的犯罪所得加上孳息逾280億元,案經北院、高院裁准,最高法院上月底裁准94億餘元確定,餘發回高院更裁。

確定部分由接手本案的台北地檢署向瑞士等國家請求返還,因本案北檢已和這些國家建立互助管道,現雙邊正在溝通細節,看看如何盡速讓這些不法所得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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