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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狼父! 猥褻女友10歲女兒 重判8年4月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及猥褻罪,判阿明8年4個月徒刑。(資料照)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及猥褻罪,判阿明8年4個月徒刑。(資料照)

2019/10/31 13:1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男子阿明在2013年間趁與女友的10歲女兒小美(均為化名)獨處時,竟威脅說:「等等發生什麼事,都不要跟別人講」,隨即伸手撫摸她的胸部,2015年及2016年間,阿明又再度猥褻小美,甚至不顧她抵抗,強行性侵得逞,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及猥褻罪,判阿明8年4個月徒刑。

檢警調查,2013年間,阿明當時見小美獨自1人待在客廳,竟上前威嚇「等等發生什麼事,都不要跟別人講」,隨即伸出狼爪撫摸胸部;2016年間,阿明又闖進小美房間,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

隔年,阿明趁獨處時,再度對小美說:「等等發生什麼事,都不要跟別人講」強行撫摸胸部及下體,甚至不顧小美以手推擋、以腳踢踹,強行性侵得逞。

案件曝光後,阿明坦承犯行,並分期賠償小美母親30萬元,獲得原諒,他因此請求法院減刑、從輕量刑。合議庭則認為,阿明身為小美母親的同居人,竟利用此等關係,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倫常,見小美年幼可欺而犯案,犯罪目的、動機、手段,不足引起同情,不給予減刑,判刑8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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