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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送報生竟不用服刑 蘇格蘭法院這樣判林克穎案…

林克穎喝醉撞死送報生,不但易容逃回蘇格蘭,名下財產也空空如也,被害人家屬難獲補償。(資料照)

林克穎喝醉撞死送報生,不但易容逃回蘇格蘭,名下財產也空空如也,被害人家屬難獲補償。(資料照)

2019/10/10 00: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英商林克穎2010年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在判決確定前易容逃回蘇格蘭,名下財產還清空,讓被害人家屬拿不到賠償金,我方好不容易與蘇格蘭政府簽署引渡備忘錄,沒想到蘇格蘭高等法院竟然以備忘錄不完備,無法保證林克穎來台不會被追究易容出境的刑責,判他免引渡來台,等同不用服過失致死的4年刑期,理由薄弱,連其中一名合議庭法官都無法認同。

這已是蘇格蘭高院第二次判林克穎不用引渡,第一次在2016年9月23日,合議庭以台灣監獄環境不佳,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判林克穎免引渡來台,但被英國最高法院打臉,撤銷發回更審,這次,蘇格蘭高院不談監獄了,改質疑「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有缺失,今年6月再度判他免引渡,因蘇格蘭政府未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質疑,台灣能否遵守備忘錄第11條所約定之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亦即英國若允許林克穎引渡來台服刑,我國不得就林克穎另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而遭起訴之案件進行審理,換言之,合議庭認為台灣雖然保證不追究他的易容出境案,但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相關規範,無法單憑政府保證,就認為林克穎有保障,因而判他不用引渡。

但合議庭3名法官中,有一名不認為此判決有理,還特別出示不同意見書,直指台灣有良好信譽,足認將遵守「特定性條款」,因此應駁回林克穎上訴才是正確判決,只可惜其他兩名法官心證已成,無力回天。

雖然無法將林克穎繩之以法,但此事件也讓台灣司法互助獲重大突破,英國除了承認我國司法權、肯定我國司法符合公平審判程序,蘇格蘭政府也首度接受我國引渡請求,而蘇格蘭高院雖然改判,但未再指摘我國監獄環境不佳,代表日後在歐洲遇到類似訴訟,法院將不會因監獄議題做出不利我方的判決。

相關新聞連結:
英商林克穎撞死台灣送報生 法部證實無法引渡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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